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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
来源:admin 时间:2026-05-14 10:00:26

 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

行业诚信自律公约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 为加强书画行业诚信建设,规范市场秩序,维护消费者和从业者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《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》,制定本公约。

第二条 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全体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,鼓励非会员的书画经营机构、创作者、鉴定机构等自愿加入。

第三条 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:守法合规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服务社会、弘扬正道。

第二章 基本行为规范

第四条 遵守法律法规,严格执行《著作权法》《拍卖法》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等,不制作、销售、展示假冒他人署名的书画作品,不伪造、变造或者冒用他人鉴定证书、评估报告。

第五条 书画作品来源合法,如实标注作者、年代、材质、尺寸、创作背景等信息;对复制品、仿制品、印刷品等必须明确标注“复制”“仿制”“印刷”字样,不得以模糊语言误导消费者。

第六条 从事书画鉴定、评估的机构和个人,应当遵循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原则,不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或虚高评估报告;对无法确定真伪的作品,应明确告知“存疑”或“不宜认定”。

第七条 坚持明码标价,真实宣传。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、荣誉头衔、拍卖纪录等欺骗、诱导交易相对人。

第八条 尊重知识产权,未经作者或合法权利人许可,不得复制、发行、展览、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。鼓励原创,抵制抄袭、临摹后冒充原作等侵权行为。

第三章 交易与售后服务

第九条 建立并执行书画作品来源记录制度,保留进销凭证、授权证明、鉴定记录等备查。倡导使用统一格式的《书画作品信息登记表》。

第十条 出具正规销售凭证或拍卖成交确认书,载明作品基本信息、价格、交易时间、是否附有鉴定证书及证书出具单位。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,方便消费者咨询与维权。

第十一条 完善售后服务,承诺合理的退货、换货或争议解决机制。对经法定鉴定机构确认为赝品或与约定严重不符的作品,应依法承担返还货款、赔偿损失等责任。

第四章 行业协作

第十二条 鼓励会员间相互监督,发现失信行为可向本会秘书处实名举报。本会应当为举报人保密,并及时调查处理。

第五章 诚信文化建设

第十三条 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倡导“以信立业、以德兴文”的书画行业风尚。定期组织开展诚信经营培训、法律法规讲座、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。

第十四条 利用官方网站、公众号及公共媒体,宣传诚信会员事迹,曝光典型失信案例,引导消费者选择信用良好的经营者。

第六章 公约的签署与实施

第十五条 本会会员应当知悉本公约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十六条 本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公约的日常监督、投诉受理、争议协调及奖惩建议,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履约情况。

第十七条 对本公约条款的解释,以及未预见事项的处理,由本会理事会另行议定。

第十八条 本公约经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2025年12月3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并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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